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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来源:墨客文秘网 Mocnc.com 作者:Mocnc 发布时间:2008-06-26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与诉讼的关系问题,劳动法、民诉法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审判人员、律师对此认识存在分歧,以至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错误,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本文试图从立法或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谈谈如何认识处理两者的关系问题。

  1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1.1法律、法规的规定。早在1988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该规定第25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在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中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不服,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明显的看出,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也就是说,未经仲裁不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

  1.2从立法看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的法律意义。从制度设置的原理来看,一定制度的设置是为了解决一定的制度需求。仲裁作为典型的“准司法”程序,与诉讼相比具有以下的优点:①仲裁的依据是法律和合同;②仲裁的程序接近司法程序,但比司法程序灵活;③仲裁裁决具有强制约束力;④仲裁裁决一般一裁终局,成本低廉,迅速快捷。仲裁又可分为强制仲裁和自愿仲裁、民间仲裁和官方仲裁、普通仲裁和专业仲裁。从我国的立法来看,劳动争议仲裁属于强制仲裁、官方仲裁、专业仲裁。由此不难看出,立法者设置仲裁作为诉讼前置程序的目的在于更有效、更稳妥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一方面利用仲裁的成本低廉、迅速快捷、效率显著的优势减少一部分劳动争议,进而减少诉讼数量,节约社会成本;另一方面通过诉讼的专业审判,过滤仲裁的失误,保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立法的目的来看,仲裁作为诉讼前置的程序制度的设置是合理的。当然,两种制度的混合的弊端也在于加大了社会成本,浪费了社会的有限资源。

  2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的实践意义

  2.1劳动仲裁与诉讼法律效果的协调。仲裁与诉讼作为不同的法律制度,有不同的法律效果。但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两者的法律效果如何协调呢?从法律规定来看,当事人一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就不生效。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并运用。

   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从此条规定的逻辑来推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反之,当事人一旦起诉,裁决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下列几种错误做法:①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请求多。劳动仲裁后,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与申请仲裁的请求不一致,此时,审判人员、律师就应注意区分两者的内容,未经仲裁的不能做出处理,告知当事人进行仲裁。这里我们要明确一个原则,法院审理的范围要小于或等于仲裁裁决的范围。有些裁决的内容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围,法院就不予审查。

  ②当事人申请的事项,仲裁委也仲裁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只起诉仲裁的部分内容,这时审判人员应告知当事人对未起诉的事项没有异议,法院将在判决中处理,应做全案处理,不能只处理起诉部分。理由是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后果是仲裁裁决全部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不是一部分。若法院只处理起诉部分,仲裁裁决不生效,对方当事人可以抗辩,该部分(包括不属于法院受理的部分)不生效,可以不用强制执行。这样实际上就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③由于当事人一旦起诉,仲裁裁决自然失效,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仲裁裁决的内容也就成为一纸空文。司法实践中,存在这种情况,即仲裁裁决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了实体处理,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审判人员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样,申请仲裁当事人的权利就处于“真空”。一方面仲裁裁决不生效,另一方面法院驳回了另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胜诉当事人的的实体权利就无法律文书确认,也失去了法律保障。

  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中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以争议的双方为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也不应含有撤消或者维持仲裁裁决的内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中不管仲裁裁决,仲裁裁决自然失效。同时也可看出,劳动仲裁虽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但与行政诉讼规定的前置程序不一致。不同之处就在于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要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评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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