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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财物。这是治安调解案件的实体性构成要件,是治安工作中必须严格把握的
一个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认识。
1.治安调解案件是自然人因民间纠纷而引起。这就是说,此类案件必须是自
然人之间才能引起,而自然人与法人或法人与法人之间产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显然不构成治安调解案件,从而明确此类案件的主体范围,这些主体(自然人
)又因为民间纠纷而侵害了治安行政法所调整的部分社会关系,并对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人进行治安行政处罚.需要说明的是,产生治安调解案件的民间纠纷与通
常意义上的民事纠纷是有差异的。治安调解案件中的民间纠纷是指自然人之间在
公共生活中发生的有关人身、财产权益的争议,以及由日常生活琐事引起的纠纷
,包括邻里居住引起的纠纷家庭生活引起的纠纷、公共活动中引起的纠纷等。而
民事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权益、人身权
益的争议,这与民间纠纷至少在主体的范围上存在较大差异。
2.治安调解案件的类型是由于民间纠纷而引起的打架斗殴在损毁他人财物
案件。这里包括两层含义,首先,该类案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侵害的对象是自
然人的人身健康权或财产权,其次,案件中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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