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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治安调解案件的准构成要件是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之所以说是准
构成要件,是指当某个治安案件符合上述三个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公安机关不
一定要作调解处理,至于是否适用治安调解或裁决,应当从实际出发,以能够达
到教育双方,解决矛盾,不再继续违反治安管理并消除社会影响为目的。
因此,在办理治安调解案件时,应将其构成要件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和把
握,也即在以上几个构成要件都具备的条件下,才可适用治安调解。
二、消除办理治安调解案件中的几个认识误区
治安调解案件属于治安案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应当受到治安行政处罚
,之所以作调解处理,其意义在于从根本上解决一些由于主观因素引起的纠纷而
导致的治安问题。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消除办理治安调解案件的一些认识
误区,提高办案质量。
误区一 只要自然人之间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行为,情节轻微,一律
适用治安调解。
如某厂职工李某不满该厂对其下岗决定,并迁怒于该厂厂长孙某。为报复李
某在厂外寻机殴打了孙某,造成孙某轻微伤。但事后李某认识到错误,向孙某赔
礼道歉,并得到孙某谅解。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赔偿孙某医药费2000元.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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