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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时代的侦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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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墨客文秘网 Mocnc.com 作者:Mocnc 发布时间:200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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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5年6月召开的CFAT2005中国计算机取证技术峰会上,与会代表们曾经探讨过这样一个问题:现在有一些作案人通过代理服务器登录、控制他人计算机系统,然后实施各种网络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调查人员通过技术手段可能反向追踪到被操控作案的计算机——即业内所说的“肉机”或“傀儡机”。但怎么能够确定该计算机的持有人是否就是真正的作案人?主讲技术专家的回答是:通过技术手段继续追踪,直至作案者的计算机或IP地址。笔者认为,这其实涉及网络时代侦查模式的革新问题。本文就此作初步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二、传统侦查模式在网络时代遭遇挑战 网络技术是计算机技术与通信技术相互渗透、不断发展的产物,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许多人惊呼,人类已经不知不觉进入了网络时代。在享受网络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人类也正在承受着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破坏计算机系统、网上色情、网上赌博、网上洗钱、网上盗窃等新型犯罪引发的恶果。因此,打击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是各国面临的两项同等艰巨的任务。 在长期的实践中,侦查机关形成了两种针对传统犯罪的侦查模式:其一是“从事到人”开展侦查,其二是“从人到事”开展侦查。前者是对受案时侦查机关只知道犯罪事件发生而不知道谁是作案人的犯罪案件,所以侦查是从已知的犯罪事实人手,通过对事的侦查揭露与证实作案人;后者是对受案时已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侦查,侦查工作是围绕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活动与社会关系开始的,通过查证线索发现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进而认定或否定其犯罪。 以此为标准,对网络犯罪的侦查看似属于第一种模式。通常侦查人员总是先掌握了网上的某种犯罪信息,如因接受群众举报发现了色情网站、赌博网站或者某重要同站被侵人、数据被篡改等等,然后开展调查,最终揭露和证实作案人。然而,从侦查途径方面作微观考察,网络犯罪的侦查模式与传统侦查模式实际上有着很大不同。 对于传统犯罪而言,“从事到人”开展侦查的方法有:从因果关系人手、从作案规律人手、从作案手段人手、从并案侦查人手等等。所有这些具体途径都是以“何事”为起点、以“何人”为终点,以已知的其他案件要素为中间媒介展开的,进而形成了“何事——何时——何人”、“何事——何地——何人”、“何事——何故——何人”、“何事——何物——何人”以及“何事——何情——何人”等五种带有摸排特点的、具体的侦查思路。这是侦查传统案件“从事到人”模式的应有之义。 而就网络犯罪而言,这五种侦查思路均无法直接适用。例如,在一起传统盗窃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可以根据“案件发生时是否到过现场”或“案件发生时是否去向不明”来查找和审查嫌疑人,这属于“何事——何时(地)——何人”的范畴。而在一起网络盗窃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则很难以“案发现场”或“案发时间”为中介来查找和审查嫌疑人。无数侦查实例表明,网络犯罪的“案发现场”或“案发时间”要素同作案人之间的联系太遥远,不能起到连接已知案件事实与未知事实的作用。 为什么会出现这一问题?概因为网络犯罪主要发生在虚拟的数字化空间,而作案人则处于现实的物理空间。其“何人”和“何事”基本上横跨虚拟与现实两大空间,两者之间联系的纽带非常特殊,必须经过两大空间之间的转换。如果侦查人员事先知道了“何事”,很难直接通过上述中间要素的“何时”、“何地”、“何故”、“何物”与“何情”查清楚未知的“何人”。这些中间要素不具有将“何人”和“何事”连接起来的侦查价值。由此可见,网络犯罪的侦查必须另外寻求思路与模式。 三、网络犯罪侦查适用全新的模式 如何有效地侦查网络犯罪,这需要探究网络犯罪的一般机理。假如某个作案人想策划实施网络色情犯罪、网络赌博犯罪、网络侵入犯罪与网络数据窃取或篡改犯罪等,显然他本身不能直接间人虚拟空间,而必须通过一定的计算机系统行事。没有可供操作的计算机登录网络,就不可能有形形色色的网络犯罪。在所有网络犯罪的过程中,计算机实际上起到了“帮凶”或“电子代理人”的角色,它虽然不是传统刑法学或犯罪学意义上的行为主体,但却实质上起到了协助犯罪的作用。 这就表明,大凡网络犯罪都至少经历过两个形成阶段:一是作案人操作计算机,敲打键盘等向外发出犯罪指令;二是有关犯罪指令以数字形式发出、传递与被执行。前者使得计算机实现了向作案“帮凶”或“代理人”的转变,后者使犯罪得以实现,这是网络犯罪的演变顺序。前者是在物理空间完成的,后者则处在虚拟空间。 人们常说侦查犹如历史考古。侦查人员的思考方向必然与犯罪的演变顺序相反,他总是千方百计地“重建”过去的案件情况。在网络犯罪侦查中,这一“重建”的过程大致情形是:首先要找到作案的计算机,然后找到操作计算机犯罪的作案人,即遵循“事——机——人”的模式。 这种新的侦查模式也相应地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从事到机”阶段,侦查人员要追根溯源定位到作案的计算机;二是“从机到人”阶段,侦查人员要对操作计算机的作案人进行同一认定。这两个侦查阶段有着很大的不同:一是“从事到机”阶段是虚拟空间的侦查,而“从机到人”阶段则是物理空间的侦查;二是前一阶段的任务是查找虚拟空间的“元凶”,后一阶段的任务则是认定物理世界的元凶;三是前一阶段的依据是电子形式的痕迹物证(如比特流、电子指令、密码、IP地址、电子文件等),后一阶段的依据则是各种传统形式的证据;四是前一阶段的侦查措施是各种技术手段,如网络监控、滤网、数据跟踪、计算机系统勘查、电子数据分析与鉴定等,后一阶段的侦查措施则是传统的取证手段,如讯问、询问、辨认、实地勘验、物理搜查等。如果说前一阶段的侦查是带有高科技性的,必须由网络警察或聘请的计算机专家人员完成,那么后一阶段的侦查实际上仍属于典型的传统侦查,带有排查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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